关于缴纳工会会员会费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08-12-05通讯员:出处:人员机构供稿审核人:责任编辑:访问量:11412

各分会:

根据《工会章程》、《工会法》的规定,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,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。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《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》(工财字[1994]69号)的规定,现将交纳2008年会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1《工会章程》规定会员应当履行按月交纳会费的义务。凡我校工会会员,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生活,及时足额交纳工会会费。

2会费的缴纳标准为:(职务工资+等级工资)×0.5%×12,职务工资+等级工资尾数不足10元部分不计算交纳会费。

2008年新来教职工会员每人会费交纳为:(职务工资+等级工资)×0.5%×本校工作实际月数。

因为今年工资调整后各月份工资数额不等,为方便计算,本年度会费按照1月份工资标准收缴。

3、各分会要按照上述标准收缴会费,做好登记、统计,在1220 日前上交学校财务工会经费帐户,并持交费收据到校工会登记。

4、各分会上交的会费,校工会按照100%的比例返回各分会作为分会活动经费。返还到各分会的会费由计财处统一管理,由各分会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和《关于工会分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》的规定使用。

5、今后工会会员一般每月交纳一次会费,以增加会员的组织观念。各分会应当按月向工会小组或会员收取会费,汇总后每半年一次上交到学校财务工会会费专用帐户,并持交费收据到校工会登记。

6、各分会应对工会会费收取和支出及时列出清单,会费使用情况应向会员公布。

 

附表

 

 

 

 

 

校工会

00八年十二月一日

通知公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