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规范校内电动车使用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8-10-09通讯员:出处:保卫部(处)供稿审核人:责任编辑:访问量:571

各部门、单位:

为切实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,落实2017年12月22日山东省公安厅下发的《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》(鲁公通〔2017〕207号)文件精神及济南市长清区《关于开展电动车集中整治的通知》(济长消字〔2018〕7号)要求,现对校内电动车充电及停放等情况做如下规定,即日起施行:

1、校内警用巡逻电动车、后勤特殊用途车辆等需充电的公务用车,充电时须按照安全规范,在固定的专用区域充电。除此之外,全校各部门、单位员工和学生的私人电动车禁止在学校公共用电区域充电。

2、校内所有电动车不得停放在楼宇内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和电气设施周边等区域。

3、各部门、单位要切实重视电动车安全管理,落实主体责任,加强所属人员教育,杜绝在图书馆、教学楼、实验室、学生公寓楼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充电及其他违规用电行为,按照通知要求抓好单位用电管理。

4、安全管理处要落实督查工作,对全校各部门、单位落实电动车管理情况进行督查,发现违规用电一律予以通报。

本通知所指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摩托车、电动三轮车及其它以充电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。

安全管理处   

2018年10月9日 


通知公告1